江苏自考毕业论文:中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研究
时间:2018-12-30
来源:江苏自考网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各种行业协会不断涌现。而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市场的桥梁,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不明确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行业协会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困境。明确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和法律规则手段可以有效地避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有助于更好地规范行业协会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我国行业协会进行相关研究。
一、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
行业协会产生于商品经济中,在经济学上一般将其认定为一种增进共同利益的联合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经济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民间性、自律性组织 。从社会学角度,行业社会是一种主要由具有共同利益的行业成员自发组成的,以行业为标识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从法学角度,行业协会是以行业共同利益为目的,以单一行业竞争者为成员,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的非政府非营利的法人组织。行业协会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行业性、自治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中介性 。
(二)行业协会的职能与作用
简单地说,行业协会的职能就是其在当代中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所发挥的作用。而行业协会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其职能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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