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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考公文写作与处理章节复习资料(17)

时间:2021-07-05 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五章 机关法定公文的写作(上)

11.三全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中央( 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行政( 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1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13.议案的特点主要有两个:行文关系及办理程序的法定性、行文内容的单一性和可行性。

 

14.根据提出者身份的不同,议案可分为两大类: 由职能机构提出的议案和由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职能机构主要指国家权力机构的办事或执行机构, 如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15.议案的标题:由提议案人、议案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中间一般要加“提请审议”“提请审议批准”“提请审议决定”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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