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机关法定公文的写作(下)
26.规定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规范某方面工作的规章性公文。
27.根据发布机构和实际作用的不同,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
(1)党内规定:由党的中央机关制定,适用于对党内某一方面的工作做出的规定。
(2)法规性规定:由有条件制定法规的机构制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或某个地方的某项工作做出的规定。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3)一般性规定:机关团体队某些工作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属法规性质,但在一定范围内有规范作用。
28.条例和规定的写作
(1)草拟条例和规定要遵循下列原则。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②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③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④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2)起草条例和规定,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法规进行清理。
①如果现行的法规将被起草的法规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②应当注意与其他有关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③如果法规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以求取得一致意见,万一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在上报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3)条例和规定的内容用条文表达,常见的“章条式”和“条款式”两种写法。
①章条式: 内容比较复杂的多用“章条式”,即全文分若干章,每章包括若干条。
②条款式: 内容比较简单的多用“条款式”,即全文共分相对独立的若干条,内容多的条下还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
(4)语言要准确、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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