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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时间:2022-03-12 来源:江苏自考网

点击查看:【江苏省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信息汇总】

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 《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 和 《 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

(四)学位课程(不含英语)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学计划英语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第四条在读期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毕业后一年内(以毕业证书上时间为准)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其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办法自 2021 年3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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