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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2-03-12 来源:江苏自考网

点击查看:【江苏省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信息汇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学位授予对象

第二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凡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 完成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与本专业相关工作的基本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学习期间,成人本科学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学生学位课程成绩达标。

2.成人本科学生就读期间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合格,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40分及以上;自学考试(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英语(二)成绩60分及以上,或就读期间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2.不能按时毕业者;

3.学位英语、学位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未达到要求者;

4.自学考试学员考试作弊者。

四、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本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对学生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并随同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对推荐名单、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5.继续教育学院填写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需注明学习形式和学科门类,并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附 则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在毕业当年进行。毕业当年未达到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继续参加相关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学位课程成绩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后,于毕业一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核办理。

凡逾期不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学士学位一律不予补授。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校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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