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
16.议会党团的职责
(1)协调本党议员或联盟党团议员在议会的行动和确定对其他党派提出的议案的态度;
(2)组织指挥本议会党团在议会及各种委员会中的活动;
(3)选择议会中的盟友和对手;
(4)观察、研究议会内政治的发展形势,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5)参与、争夺对议会事务的领导,提名议会中需要选举产生的职位(如议长、政党领袖、各种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的本党候选人。
17.督导员又叫党鞭,是政党在议会中执行党纪的负责人,由党的领袖指派或由议会党团选举,负责联系本党议员,督促他们按本党的态度投票, 同时将本党议员的普遍态度反映给党的领袖供其参考。
18.议会的权利:立法权、预算权、监督权(质询、听证、调查、倒阁、弹劾)。
19.质询是非总统制国家中议会对政府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权力。依据质询权,议员可以向政府官员就其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及其他事项进行质询,并要求政府予以答复。
20.西方国家议会的倒阁权
倒阁权存在于议会内阁制以及半总统制国家。在这些国家,议会拥有倒阁权,即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支持和信任,若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但是如果不信任案投票未能获得多数通过,政府则将留任直至下次议会选举。倒阁权一般属于议会下议院,但也有国家由两院行使的,如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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