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
21.议会行使倒阁权的方式
(1)议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某一重要政策的议案;
(2)议会否决政府就某一项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给予信任的议案:
(3)议会通过决议对政府的行为和政策进行谴责,即通过“谴责决议案”;
(4)议会通过对内阁或政府中某一重要成员(首相或内阁部长)的不信任案;
(5)议会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案的反提案。
22.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指在德国,当联邦议院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时,必须同时以多数票选出一名新的联邦总理,才能使现任总理下台。
23.弹劾
①近代的议会弹劾制度始于 14 世纪的英国—1342 年。弹劾制度被许多西方国家效仿,如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
②实行内阁制的国家,议会弹劾的对象只有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
③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弹劾权可适用于“一切高级联邦官员”, 包括总统、政府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州长等,范围比较广泛。
24.西方各国弹劾案的提出与审判的五种方式
①由两院中任何一院单独提出或由两院联席会议共同提出,再由宪法法院审判,如德国;
②由议会下院提出弹劾案,由上院进行审判,如美国;
③由下院提出,在普通法院审判,如比利时;
④由两院共同组成特别机构提出弹劾案并进行审判,如日本;
⑤由两院共同提出,特别高等法院审判,如法国。
25.议会的立法工作程序 : 提出法案→审议法案→通过法案→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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