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
26.有权提出法案的主体主要有议员、政府、议会中的委员会、国家元首、一定数量的公民。
27.通过法案
(1)法案的表决通过程序可分为两种,一是由议会表决通过,二是须由公民复决。议会对法案的表决方式有公开(呼声表决、起立表决、点票表决、唱名表决)和秘密两种。
(2)在议会两院制的国家,下院通过的法案只是“议决的法案”不是“法律”,下院议决的法案,必须采用提出法案→审议法案→通过法案→公布法律的立法程序经过上院同意通过之后才能成为法律。如果两院通过的法案文本有出入,还必须进行协商。如果先通过法案的一院对后通过法案的另一院的修改表示赞成,双方即形成一致。如果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这时各国的处理方式就有所不同:
①英国 - 上院只有搁置权,下院只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就可以达到目的。
②美国 - 成立两院协商委员会,协商出一个折中方案后再提交两院批准。如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法案便告夭折。
③法国 - 必须两院通过, 分歧法案在两院间往返, 政府可干预, 由总理召集两院混合委员会协商。若协商失败,政府可在两院再读后,要求下院作出最后决议。
28.议会的议事规则
(1)议会的会议与会期。议会的会议一般在一定期限内举行,议会只是在一定的会期中才具有议事和决策的能力。因此, 西方国家的议会都规定了会期,定期开会,行使权力。议会的会议,一般可分为常会(或称例行会议)和非常会议两种。
(2)法定人数原则。议会要进行议事或通过决议与法案,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议员出席或一定数量的赞成票。
(3)公开原则,指议会会议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报道,议员的辩论发言和表决记录公开。
(4)一事不再议原则,即在同一会期中,议会所否决的法案不得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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