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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资料】2014年自考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总复习资料41760

来源:江苏自考网时间: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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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总复习资料

                                  第一章             
1.1  概述
1.1.1    劳动就业的概念      P1
劳动就业指具有就业资格的公民获得某种有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的职业,其实质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法律上把握词概念应明确下述要点。
1.就业资格      P1
即国家所确认的公民有权实现就业的资格。它包括两个必备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2.就业界限
即国家确认的公民已经实现就业的界限,也就是国家据以确定就业人口的范围和统计就业人口数量的标准。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三个特征:      P1
①合法性。
②限于国民经济领域。国民经济是指一个现代国家范围内各社会生产部门、流通部门和其他经济部门所构成的互相联系的总体。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对外贸易、服务业、城市公用事业等,都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
③在一定期间内达到一定量。
我国规定,从业劳动者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   P2     充分就业的概念是英国经济学家J.M.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出的,是指在某一工资水平之下,所有愿意接受工作的人,都获得了就业机会。充分就业并不等于全民就业或者完全就业,而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失业,但此时存在的失业均属于摩擦性的和季节性的。
3.就业形式
即国家政策法规确认的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方式。现阶段包括:
①正规就业,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劳动。
②非正规就业,又称灵活就业,指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如小时工、弹性工时、阶段性就业等。
③个体经营劳动
综上所述,劳动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劳动报酬或劳动收入并以此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       P2
    1.1.2    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在劳动立法中,就业立法占有首要地位,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整个劳动法就是公民实现就业的保障法。P2
纵观各国就业立法,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
①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②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③关于就业的专项立法。
2007年起,为了进一步适应就业新形势,《劳动合同法》(2007)、《就业促进法》(2007)、《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相继出台。         P2
    1.1.3    劳动就业制度的原则     P2P3
1.平等就业原则      2.市场调节就业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3.城乡统筹就业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就业的原则
    2007年最新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特别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P3
    我国《劳动法》第13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P3
1.2  公平就业
1.2.1    美国公平就业机会与法律         P3
美国1963年的《民权法案》第7条规定——禁止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血统方面的歧视
美国1963年《公平工资法》——禁止工资发放上的性别歧视     美国1967年《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任意的年龄歧视
1973年《职业恢复法》——照顾残疾人          1974年《帮助越战时期军人退役重新就业法》——雇用和帮助退役军人
1978年《怀孕歧视法》——禁止歧视怀孕或分娩的女职工           1991年《民权法》
1990年由布什总统签署的《美国残疾人法》于1992年7月正式生效——禁止对残疾人雇佣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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